概况
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团队游或个人自由行,必须办理“两证一签注”。
两证:大通证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+入台证《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》。
一签注:台湾个人旅游签注G签(贴在大通证第二页)
注:
1,先办理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之后,才能办理入台证。
2,个人旅游签注为6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,可在台湾停留时间为自入境次日起不超过15天;团队旅游签注为3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,可在台湾停留时间为自入境次日起不超过10天。
台湾自由行个人申请条件
1.20以上成年人,需要提供存款、年工资证明或信用卡额度等的财力证明;
2.18岁以上在读大学生,此类人群不需提供财力证明。
所谓财力证明,有三种形式,满足其中一种即可。
第一种:相当于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银行存款或金融机构开立的已存一个月以上的存款证明,存款无需冻结。
第二种:年工资收入相当于人民币12.5万元以上的薪资证明文件
第三种:银行出具的信用卡,必须是金卡或金卡以上双币卡,仅人民币信用卡不可用,正反面扫描件
注:有时候提供房产证明,或者最近一个月内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流水单(须盖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章戳)也可以申请,请自行询问签证工作人员
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/大通证
申请人自行前往户籍所在地出入境管理处办理 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自由行个人旅游签注(G 签),一般为 15 个工作日,时间以各地要求为准,费用通行证每证30元,签注每项次20元。
所需材料
1)提交填写完整的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》
2)申请人1张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(淡蓝色或白色背景)
3)交验身份证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
4)提供“入台许可”复印件
5)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
6)申请人已持有赴台证件的,申请时须将原证件交回。
开放大陆居民赴台自由行的城市:
开放台湾自由行的城市有:北京、上海、厦门、天津、重庆、广州、成都、南京、杭州、济南、西安、福州、深圳、沈阳、郑州、武汉、苏州、宁波、青岛、石家庄、长春、合肥、长沙、南宁、昆明、泉州、漳州、太原、贵阳、烟台、哈尔滨、中山、大连、温州、南昌、无锡、海口、呼和浩特、兰州、银川、常州、舟山、惠州、威海、龙岩、桂林、徐州等47个城市(截止2017年4月开放的城市)。
未开通自由行的城市居民如何赴台旅行
方法一:跟随有赴台旅行资质的旅行团。
方法二:开放自由行的36个城市户籍人口的配偶、16岁以下子女,即使不是36个开放城市的,也可以申请台湾自由行。(请咨询所在地公安局,以确定新规则的当地具体执行情况)
方法三:如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非开放自由行城市,但在以上36个开通城市工作,有暂住证和缴纳社保满一年证明(详细请咨询所在地出入境管理局,以确定新规则的当地具体执行情况),可以在以上36个城市向公安局申请台湾通行证和G签注,成功拿到G签注后,可来具有赴台旅游经营资质的旅行社申请入台许可证。建议办理前直接咨询所在地出入境管理局。
《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》/入台证
中国大陆居民往来中国台湾地区签注种类
1.D签证:定居
2.J签证:居留
3.T签证:探亲
4.L签证:旅游
5.Q签证:访友、接受和处理财产、处理婚丧事宜、诉讼等私人事务
6.Y签证: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中国台湾地区批件赴台进行经济、文化、科技、体育、学术、合作研究等交流活动或者参见会议、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、采访。
7.F签证: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“关于应邀往来中国台湾立项批复”赴台进行经贸、交流活动。
8.C签证: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人员。
海关信息
一、申报(红线与绿线通关)
入境检查分设有红线台与绿线台通关检查通道,以便迅速办理入境旅客的通关手续。
(一)红线通关(应申报台)
入境旅客携带管制或限制输入之行李物品,或有下列应申报事项者,应填写《中华民国海关申报单》向海关申报,并经「应申报台」(即红线台)通关:
1)携带烟、酒逾免税规定者。(详如下列说明二)
2)携带行李物品逾免税规定者。
3)携带超过10万新台币或2万人民币或1万美元有价证券及价值2万美元黄金者。
4)携带超量或管制药品者。
5)携带水产品或动植物及其产品者。
其他不符合免税规定或须申报事项或依规定不得免验通关者。
(二)绿线通关(免申报台)
未有上述情形之旅客,可免填写申报单,持凭护照选择「免申报台」(即绿线台)通关。依据「海关缉私条例第9条」规定,对经由绿线台通关之旅客,海关因缉私必要,得对于旅客行李进行检查。若有任何疑问,请走红线台向海关询问。
二、烟酒免税、应税数量及裁罚规定
(一)免税数量
年满20岁之入境旅客,可携带酒类1公升,卷烟200支或雪茄25支或烟丝1磅。
(二)逾免税数量
请主动向海关申报并选择红线台通关,以免受罚。
1. 免证缴税后放行:酒类第2~5公升,卷烟第2-5条或雪茄第26-125支或烟丝第2-5磅。
2. 应取具烟酒进口业许可执照,以厂商名义报关进口,缴税后放行:酒类逾5公升,卷烟逾5条或雪茄逾125支或烟丝逾5磅。
(三)裁罚规定
超过免税数量,未依规定向海关申报者,超过免税数量之烟酒由海关没入,并由海关分别按每条卷烟处新台币(以下 同)500元、每磅烟丝处3,000元、每25支雪茄处4,000元或每公升酒处2,000元罚款。